發布時間:06-02 信息來源: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微信公眾號 閱讀:418
又是一年畢業季
求職工作
勞動合同很重要
你知道勞動合同
必備條款包括哪些內容嗎?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七條規定,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:
(一)用人單位的名稱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;
(二)勞動者的姓名、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;
(三)勞動合同期限;
(四)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;
(五)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;
(六)勞動報酬;
(七)社會保險;
(八)勞動保護、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;
(九)法律、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。
有的合同內容簡單,缺少工作崗位、工作地點、工資、勞動條件、合同期限等具體內容。勞動者簽訂時千萬多加留意!
除此之外,在合同簽訂過程中,個別用人單位為降低用人成本、規避用工責任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。
有的僅簽訂《就業協議書》,或以談話、電話等口頭形式約定工作相關事項,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。
有的以少繳稅款為由,同時準備兩份不同薪資的“陰陽合同”。
有的包含“霸王條款”,要求幾年內不得結婚、無條件服從加班、試用期離職不結算工資等。
溫馨提示:
法律規定,建立勞動關系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。
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,應與用人單位認真協商、慎重對待,不可草率簽訂。要注意勞動合同是否具備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的必備條款(用人單位基本情況、合同期限、工作內容和地點、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、勞動報酬、社會保險、勞動條件等),特別要高度警惕其中于法無據、明顯不合理的條款,防止掉入陷阱,難以維權。
來源:人社部微信公眾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