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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稱員工是“自愿加班”,沒有加班費,法院這樣判!

發布時間:05-05 信息來源:解放日報、人民日報 閱讀:379

如今,加班在很多企業已經成為一種常態。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,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,應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。然而,有些公司聲稱,勞動者是“自愿加班”,這樣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了嗎?

案情簡介

2020年3月18日,王某入職上海一家網絡科技公司,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23年3月17日的勞動合同,約定王某的崗位為標準工時制,每天工作8小時。該網絡科技公司實行加班審批制度,按公司規定,凡需要加班的,應事先書面申請,經書面批準后方可加班,否則視為自愿延長勞動時間。2020年8月起,王某應公司要求每天9時至21時上班,每周工作5天。

2021年3月25日,王某提出辭職,同時要求公司支付半年多來的加班工資,遭到公司拒絕。王某遂訴至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。審理中,某網絡公司不同意支付延時加班工資,抗辯稱公司實行加班審批制度,王某在其主張的加班時間段內均未提出申請,因此屬于“自愿加班”。

法院判定

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為,本案中王某提交了其與領導、人事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考勤記錄,網絡科技公司認可其真實性,上述證據相互印證,可證實2020年8月起公司的確安排王某每天9時至21時上班。某網絡公司雖以公司規定的加班審批制度抗辯,但不影響“用人單位安排”加班這一事實的認定,故王某的訴請于法有據,遂判決某網絡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資。

小貼士

身為職場人,每個人都可能遇見加班的情況。但是加班費怎么算,很多職場人還是不太清楚。一起來看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怎么說。
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規定,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,應支付不低于工資150%的工資報酬;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資200%的工資報酬;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資300%的工資報酬。

最高人民法院、人社部曾經向社會發布的超時加班典型案例明確指出,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放棄加班工資的協議是無效條款,不能據此拒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。

此外,當勞動者能提供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時,即使加班未被公司審批,依然可認定為加班,用人單位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。

來源:解放日報、人民日報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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